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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进一步规范

政策解读:让社保基金“家底”更厚实

本报记者 曲哲涵  2024-04-22 11:35:36  人民日报

养老保险是群众“老有所养”的基础和保证。为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我国自2017年起启动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改革。

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划转国有股权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

全面推开划转工作是任务的“上半场”,划转后,如何管好、用好资金,厚实社保基金“家底”是关键。

据了解,划转后的国有股权由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该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明确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

《办法》对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作出多项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承接主体对所持国有股权如何运作管理?《办法》明确,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中央层面国有股权转让,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地方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该负责人介绍,涉及转让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承接主体开展现金收益投资运营要遵守哪些规定?《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投资运营。

据介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办法》对每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根据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情况及运作管理需要,适时报请国务院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加强监管,推动投资收益与社会效益实现双赢

社保基金运行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办法》在规范运作管理、加强监督管理等多方面明确举措,着力将划转后的国有资本管好用好。

据介绍,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别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对承接主体发生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该负责人表示,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及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活动实施监管;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现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制度及《办法》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暂停或者终止其托管、投资管理职责。

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体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刘伟表示,将落实对划转国有资本的收益权、处置权、知情权,履行好财务投资者职责,聚焦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大股权投资力度,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家重大项目,推动投资收益与社会效益实现双赢。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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