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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2023-08-04 15:39:36 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8月3日电 (记者曲哲涵、王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一系列公告,明确多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政策,为经营主体减负担、增动能,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为继续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公告明确,2027年底前,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也延续至2027年底,即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继续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公告明确,2027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创业就业,两部门还发布了公告,明确延续执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至2027年底,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为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企业招用上述人员,也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还明确了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7月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两部门的系列公告,是对会议精神的快速落实,延续优化相关税费支持政策,是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突出表现。”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表示。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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