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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规定

个人贷款明示综合融资成本

  2026-03-23 15:31:41  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3月22日电  (记者屈信明、赵展慧)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为准确完整反映个人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规定》将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所有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需要支付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

《规定》明确,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贷款人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规范、不透明问题,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制定出台相关监管规定,通过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明确各方责任,有利于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

《人民日报》(2026年03月23日 第 10 版)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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