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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苏南 2025-09-17 17:17:02 中国能源报
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输配电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管理办法》《区域电网输配电价管理办法》《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配电价管理办法》等4个重要文件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是继2021年后的首次系统性调整,旨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衔接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变化,为“双碳”目标下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随着我国新能源装机规模的快速增长,电力系统呈现出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和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的“双高”特点。本次修订特别关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新需求,通过电价机制解决新能源消纳与电网安全之间的协调挑战。
例如,修订稿中明确显示,对于主要输送清洁能源电量或以联网功能为主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以探索采用两部制和单一容量制形成输电价格。清华大学电机系电价研究专家董鹤云在接受《中国能源报》采访时提到,此次修订明确提出了对清洁能源外送专项工程实施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电价试点,目的是消除省际间障碍,提升清洁能源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和升级。通过类似“包月”通道的模式,可以降低清洁能源的边际输电成本,增强其在省际交易中的价格竞争力,进而推动清洁能源的远程消纳。
同时,修订稿将重点放在以联网功能为主的工程定价机制上,这将有助于推动电网企业实现省际间的资源互补。以闽粤联网工程为例,作为国内首个尝试单一容量电价模式的联网工程,福建和广东两省共同承担固定容量费用,不再依赖于输电量回收成本。这种机制有效应对了新能源发电不稳定导致的通道利用小时数减少和投资回收难题,凸显了电网在备用容量和事故支援等方面的安全价值,有力促进了电网提升省际电力互济的能力。
此次修订的另一亮点在于,为了适应绿电直连、零碳园区、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兴模式的发展,修订稿明确提出对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等新业态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这意味着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等新业态需按容量分摊电网安全保障费用,合理体现了大电网的‘备用服务’价值。”业内专家解释道。
“经过此次修订,企业成本管控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业内专家表示,修订后的政策严格规范了准许成本的核定范围及标准,将新型储能设施、电厂等非监管业务成本排除在外,并完善了成本计算标准,推动电网企业控制管理类成本。
在过去五年中,《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陆续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动与上述变化相衔接,将安全投入纳入成本核定,保障电力系统供电安全稳定性。同时,本次修订将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等按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的税费纳入成本。
此外,本次修订规定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按照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核定,将企业通过内部“加成转贷”增加的融资成本一律剔除,确保电网企业融资成本没有“水分”。
本次修订还从监管时限等方面优化制度设计,增强政策系统性和执行效率。例如,原省级电网、区域电网成本监审周期为3年,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校核周期为5年,修订稿统一调整为3年,实现资产数据“同步更新、一次核定”。同时,修订稿统一了各办法有效期,既保持规则稳定,又为未来改革预留空间。
本次修订始终贯穿应对“安全、绿色、经济不可能三角”难题——通过容量电价保障电网安全,通过机制创新促进新能源消纳,通过成本优化控制电价水平,更好助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业内认为,此次输配电监管办法修订,既是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步。通过电价机制创新、成本监管优化、制度规则统一,修订稿将有效破解新能源消纳瓶颈、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平衡各方利益诉求,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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