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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秦燕玲 2025-08-22 11:26:59 证券时报
8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相较现行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将并购贷款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宽至部分参股型并购交易,并分不同类型贷款对展业银行设置差异化资产规模要求。此外,在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贷款最长期限等贷款条件上也作出进一步优化。
《办法》进一步拓宽了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适用控制型并购交易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这些条件包括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如果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股权,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适用范围拓宽后,《办法》在风险管理的各项量化指标规定方面也针对性地作出区分和优化。
《办法》要求银行综合考虑并购交易和并购贷款风险,审慎确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确保并购资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风险。其中,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而现行《指引》仅笼统规定了“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在贷款期限方面,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为不超过7年,而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则延长至不超过10年。在贷款集中度管理方面,《办法》针对参股型并购贷款新增了“参股型并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的30%”的规定。在尽职调查方面,《办法》对控制型并购贷款的相关要求与《指引》保持一致,要求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但对参股型并购贷款专业团队负责人的要求更高,为“具备五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在贷后管理方面,《办法》对于出现异常情况时银行可采取的处置措施规定更细,即明确银行发现并购贷款发生异常,应当及时采取提前回收贷款、追加担保、调整贷款发放条件或者还款计划、冻结或者终止授信额度等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办法》通过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等贷款条件的优化,更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此外,《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偿债能力评估。要求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的影响。
对银行展业而言,《办法》在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的基础上,新增了资产规模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需满足“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资产门槛则进一步提高至“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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