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人民财经网

首页 > 金融 > 正文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2024-08-26 19:54:11  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屈信明)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就上述规定向行业展开了调研和数据测算,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暂行办法设置了政策过渡期。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

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明确资金账户监管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报告。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设专章予以全面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

(责编:李茜)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更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作用 壮大耐心资本
下一篇: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人民财经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财经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财经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财经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财经网”及/或标有“人民财经网(www.peoplecen.com)”“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财经网”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财经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