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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转向常态化经营

秦燕玲  2023-10-26 11:20:36  证券时报

10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以经营。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记者从金融监管总局获悉,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资本充足性角度来看,本次《通知》规定在全行业的相关要求中,都属于“最严格的一档”。

该负责人指出,依据《通知》要求,行业内大约有30多家保险公司可达到门槛要求。之所以对公司经营条件提出较高要求,是因为“养老保险管理的是‘养老钱’‘养命钱’,选择资本实力较强的机构看中的是其背后更好的综合实力”。

在产品收益上,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采取“保证+浮动”模式,具体实践中,各产品提供稳健型、进取型两种不同风格的账户供客户选择。据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截至2022年末,至少有6家寿险公司、6家养老保险公司获批13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从这13款产品的收益业绩来看,2022年,稳健型账户的年化结算利率为4%~5.15%,进取型账户的年化结算利率则在4.5%~5.7%。

产品收益表现不俗,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推出后受到了不少消费者追捧。不过,该负责人提醒,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目的仍在于“养老保障”。《通知》对领取期限作出限制,即不得短于10年,“有前期长期稳健的积累,等客户步入退休或老年后,再有至少10年的养老金年金化发放,这样一来,产品的养老功能是比较强的。”该负责人称。

此次《通知》对退保也作了“限价”安排,消费者在积累期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这类约束性安排,也是希望投保人可以长期持有,将投保资金用于养老用途,而非将产品简单地作为储蓄替代或低风险投资工具。”该负责人表示。(秦燕玲)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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