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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调节性电源作用发挥
2026-02-02 15:46:08 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月31日电 (记者刘志强、丁怡婷)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对现行煤电、气电、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进行了完善,并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我国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已成为第一大装机电源类型。但新能源随机性、波动性强,必须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调节性电源。“十四五”时期,国家陆续建立煤电、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部分省份探索建立了气电、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通过制度性安排,推动相关电源顶峰时发电保供、平时为新能源让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平稳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展,现行容量电价机制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煤电发电小时数快速下降,现行容量电价水平保障力度出现不足苗头;二是现行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对企业成本约束不足,不利于抽水蓄能项目科学合理布局、降本增效、有序发展;三是各地气电、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原则不统一,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此,通知提出,各地结合实际提高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可参照煤电建立气电容量电价机制;对近年新开工的抽水蓄能电站,按照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当地统一的容量电价;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结合放电时长和顶峰时贡献等因素确定容量电价标准。
通知明确,各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根据顶峰能力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公平反映不同机组对电力系统顶峰贡献。这将有利于促进不同技术类型公平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也是成熟电力市场通行做法。
据了解,政策出台后,对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没有影响,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对于工商业用户,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完善后,调节性电源需要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成本上升,“一升一降”形成对冲,对工商业用户的购电成本影响不大。同时,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利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更好保障用户用电需求。
《人民日报》(2026年02月01日 第 02 版)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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